发布时间:2024-12-15 22:36:26 来源: sp20241215
近年来,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秉持“定分止争”理念,在对民事案件依法开展精准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多元共治办案模式,做实做优检察为民,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检察新动能。
完善机制,实现民事检察和解“高质效”。一是建立法检协同化解机制。鹤壁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会签《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法检协同化解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贯穿民事案件及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审理、审查全过程。根据该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开展检察和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派员参与;人民法院再审开庭、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如,在鹤壁市检察院办理的于某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检察监督案中,该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时,主动邀请承办检察官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法院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是建立“和解八步”工作机制。明确民事检察和解需要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灵活运用“找准矛盾焦点、分别冷却处理、强化换位思考、善用辨法析理、巧用亲情融化、把握利益平衡、借助外力化解、签订和解协议”八步工作法,一站式化解民事纠纷。
三是建立“一体化”合力化解机制。依托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两级检察院通过上下一体调查核实、现场走访等方式,在案件办理、信息共享、引导当事人沟通等多个环节实现上下统筹、协作配合,共商纠纷化解方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推进案涉争议纠纷一体化解。
精准施策,亮出多维监督“撒手锏”。一是监督法院依法改判促进纠纷化解。针对所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未达成和解而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依法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监督法院再审案件,促进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
二是优化与行政机关的对接,综合调处化解纠纷。基层行政机关在矛盾化解方面具有更贴近群众的优势,部分民事案件与行政机关履职密切相关,在办案中注重与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主动邀请行政机关参与纠纷化解,解读相关政策,可有效助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如,在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14人房产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法院先后6次作出裁判,仍未解决当事人的信访问题。为实质性化解案涉房产纠纷,山城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邀请该区住建部门共同对当事人开展政策规定解读和释法说理,最终通过和解方式成功办理该案。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努力挖掘案件所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漏洞,从可整改、能见效的角度出发,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个案办理向推动行业治理和系统治理深化。如,鹤壁市检察院聚焦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针对在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和解案件时发现的建筑企业在用工及运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人社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被全部采纳。
多元共治,打造矛盾纠纷“终点站”。一是向法院、行政机关“借力”。针对产生纠纷的根源和焦点问题,积极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借力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如,鹤壁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检察监督案中,与法院、社保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就王某某借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参加工作,其能否通过变更参保信息从而享受案涉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进行研讨,最终得到可以变更养老保险账户的答复,为本案以和解方式顺利结案奠定了基础。
二是向专业力量“借智”。鹤壁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和解案件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专职律师、特约检察官助理的专业特长,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提升民事检察和解工作质效。如,鹤壁市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时,针对引发当事人争议的案涉升降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专业问题,通过邀请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专家到设备现场查勘,借助“外脑”的专业解答澄清了问题,消弭了分歧,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放下芥蒂,达成和解。
三是向社会组织“借势”。将律协、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纳入检察和解息诉网络,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如,鹤壁市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检察和解案中,综合运用“面对面”“背靠背”“一对一”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并邀请妇联、劳动仲裁院参与,最终促成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某某困难补助金13万元,赵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